江西省民政厅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7-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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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职业规范,江西省民政网,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

政策和标准,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临时救助、江西省民政网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其他事项/江西省民政厅

(一)保留省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民政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2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江西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三)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局对外可称江西省社会救助局。

主要职责/江西省民政厅

(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审批褒扬烈士,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江西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江西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省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江西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15名、副处级17名。

职责调整/江西省民政厅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办事指南/江西省民政厅

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申办

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审核,社区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街道(乡镇)收到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委托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综合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 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10.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内地居民之间离婚登记须知
办理机关
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红底或蓝底免冠照片。
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内设机构/江西省民政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草拟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信访处。
拟订全省有关民政信访维稳工作的政策,负责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事项,负责处理有关民政的集体访、异常访和突发信访事件,组织开展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信息汇集分析、人民建议征集、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协助省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处理军队退役人员突出信访问题。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优抚政策;审批褒扬烈士;承办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审核拟列入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

(六)退伍军人安置处(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处(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按规定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八)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拟订全省减灾规划。

(九)社会救助局。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审核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十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设区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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